(2016)赣09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兰,何浩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刑初375号自诉人邹兰,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人何浩,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人何浩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由自诉人邹兰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邹兰与被告人何浩自行和解,自诉人邹兰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邹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邹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