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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洲、朱敏、杨应、唐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李洲,朱敏,杨应,唐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83号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株浏路分路口。法定代表人凌俊,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定之,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该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洲,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敏,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应,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灿,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洲、朱敏、杨应、唐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李洲、朱敏、杨应、唐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保全费1575元,共计3805元,由原告株洲市城郊仙庾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宁审 判 员  蒋坤学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