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催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陈水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催74号申请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洛西村。法定代表人陈水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萍,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6年8月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300051/3697895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绍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润峰润滑油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友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张松海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