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744号原告: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王林十字路口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宋书玲,总经理。被告: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015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栋,总经理。被告:XX。原告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升迈网络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成武县鼎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照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