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春、XX宇,江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证书,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融通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2010000元;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0止的违约金为1699509元,2016年1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20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公证费40530元;律师费2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亿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福园名邸有部分房产尚未出售,本院对其中91套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查封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2016)连港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