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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9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于江西省德兴市,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和朋友杜某在义乌市某路236号某摩托维修点门口吃饭,期间被告人方某喝了四两左右东北坊白酒和一大瓶雪花啤酒。同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义乌市经发大道和西城路交叉口处时,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吴某发生纠纷,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程某、吴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办证核对证明的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