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孙桂梅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梅,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085号原告孙桂梅,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赵斌,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孙桂梅与被告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玉霞、吴继玲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2015年8月被告补写借条,承诺于2015年9月10日还款,但一直并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被告赵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借款人赵斌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孙桂梅借款6万元,承诺于2015年9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周期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0日。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斌返还原告孙桂梅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六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赵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杰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