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绍东与被执行人张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绍东,张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魏绍东,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魏绍东与被执行人张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绍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魏绍东以被执行人郭殿才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