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小彬与被告陈有芝、方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彬,陈有芝,方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5民初400号原告:胡小彬(曾用名胡小兵),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有芝,女,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方有云,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小彬与被告陈有芝、方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有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原告胡小彬、被告方有云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小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7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7日,被告陈有芝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担保人为周冬梅。双方口头约定几个月就还。被告至今未归还。2016年5月31日原告具状法院。陈有芝、方有未作答辩。胡小彬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1、胡小彬身份证1份,陈有芝、方有云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告诉讼主体身份适格;2、陈有芝、方有云婚姻登记表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旌德县三溪镇霍家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胡小彬的曾用名为胡小兵,同属一人。4、陈有芝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陈有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的事实。陈有芝、方有云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陈有芝、方有云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有芝、方有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6日,陈有芝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胡小彬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担保人为周冬梅,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陈有芝、方有云至今未归还借款,2016年5月31日胡小彬具状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有芝向胡小彬借款,胡小彬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有芝未归还显已违约。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胡小彬可以随时向陈有芝主张权利。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陈有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方有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胡小彬要求陈有芝、方有云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有芝、方有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小彬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有芝、方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自强审 判 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大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周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