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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诉被告孙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孙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467号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被告:孙世龙,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诉被告孙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世龙恢复公共实施,赔偿楼上业主损失。事实与理由:孙世龙于2016年9月4日将房开8806号楼306室的公共下水管道立杠私自断折堵死,造成楼上三户业主不能正常使用。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5日对8806号楼306室业主孙世龙下达了整改通知,并多次联系让其配合恢复原有的下水管道,但遭到孙世龙的拒绝,故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未能提供孙世龙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孙世龙已经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退回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