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韩日红与方喜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日红,方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99号申请执行人韩日红被执行人方喜刚申请执行人韩日红与被执行人方喜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韩日红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方喜刚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韩日红撤回对被执行人方喜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景一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