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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詹贤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贤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贤瑞,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贤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其琪、被告人詹贤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詹贤瑞在南平市延平区九峰路“香樟码头”15号包厢宴请朋友,席间,詹贤瑞饮用约7支250ml装的“喜力”啤酒。至当日23时许,詹贤瑞驾驶车牌号为闽H×××××号的越野车,从“香樟码头”出发沿南平市延平区九峰路往南平市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至“剑州大桥”桥面路段时,车头右侧碰撞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卢某,造成卢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詹贤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6mg/100ml;经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詹贤瑞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詹贤瑞明知他人报警而未逃离现场,在送卢某至南平市人民医院救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詹贤瑞赔偿被害人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詹贤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陈述、证人刘某、黄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詹贤瑞现场指认笔录与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2016)酒检字第37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闽天祥司(2016)车鉴字第1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管理信息表、返还物品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卢某户口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南平市人民医院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疾病证明书、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被害人监护人出具的谅解书、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被告人詹贤瑞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贤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贤瑞明知他人报警而未逃离现场,在送伤者至医院救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贤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詹贤瑞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延碧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