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孙有臣与黄伟买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有臣,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3466号原告:孙有臣,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工会小区三单元2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君(与孙有臣夫妻关系),女,住扎赉特旗。被告:黄伟,男,,住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前进村。原告孙有臣与被告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忠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有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有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880元,并自2014年3月30日始按每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0日被告在我处赊购玉米收割机一台尾欠788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1.5分,年底还款。逾期经我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黄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伟于2014年3月30日在孙有臣处赊购玉米收割机一台尾欠788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15年元旦还款,超期按每月利率1.5%元计算支付利息。逾期经孙有臣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孙有臣提举的欠据一枚及其陈述笔录证明属实。本院认为,黄伟与孙有臣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黄伟未按约定给付孙有臣玉米收割机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双方对逾期付款按每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元旦还款,超期从即日月利1.5分”,“即日”应视为“元旦”。综上所述,黄伟应偿还所欠孙有臣玉米收割机尾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对孙有臣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孙有臣玉米收割机尾欠款款7880元;二、被告黄伟向原告孙有臣支付以788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始按每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上款一并支付)三、驳回原告孙有臣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忠 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孙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