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忠席与被申请人邵余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忠席,邵余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忠席,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和萍,南京市建邺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余德,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健、朱朝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忠席与被申请人邵余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忠席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邵余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邵余德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且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王忠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王忠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忠席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逯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