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6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晓艳、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艳,朱丽娟,黄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晓艳,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丽娟,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黄方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与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执行费30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丽娟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碧海明珠花园28幢1单元401室房产,但该房产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理。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晓艳以被执行人朱丽娟、黄方云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6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