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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云。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海明。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青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交纳案款12801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