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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724号原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舜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庄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该公司总经理。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计898元,由原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