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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夏贵云与王红、康梅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贵云,王红,康梅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787号原告:夏贵云,女,194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红,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梅姣,女,成年,汉族,农民,系被告王红之母。夏贵云诉王红、康梅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夏贵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贵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贵云负担。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