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民初4044号原告林某,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周某,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2年4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当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结婚证。双方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游、××××年××月××日生育次女周兰,均成家另过。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找原告吵闹,动不动就出手打人,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这么多年来,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一直忍让,但被告还是老样子不改,而且脾气变得越来越暴躁,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随时提心吊胆,无法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一楼一顶砖混结构的房子,面积约为100多平方米,原告请求平均分割。夫妻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现在我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30多年的夫妻了,双方是有感情的,以前家庭情况很差我们都过来了,现在条件好了为什么要离婚,而且原告称我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4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登记,属事实婚姻。双方婚后生育二名子女,均成家另过。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因被告脾气暴躁,偶尔与原告发生争吵和打架。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30余年,已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因为脾气暴躁偶尔与原告发生争吵和打架,但是被告认为双方只是偶有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宜认定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