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曲甲军、王成君与段秀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甲军,王成君,段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曲甲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王成君,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陈秀勇,梅河口市海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段秀峰,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曲甲军、王成君与段秀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