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高晓斌与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斌,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34号原告:高晓斌,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斌与被告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斌撤回对长兴浙北大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晓斌承担。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