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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崔磊因樊崇明贩卖毒品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辽05刑申15号崔磊:你因樊崇明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4)溪刑初字第00221号刑事判决和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刑二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樊崇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事实不清,应认定为8.6克;如果从其家卧室收缴甲基苯丙胺95.81克被认定为非法持有,那么樊崇明具有自首情节;樊崇明具有立功情节;原判量刑严重失衡,樊崇明与判决书中其他几个被告人量刑相差太大”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樊崇明多次贩卖毒品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你提出的原判认定樊崇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事实不清,应认定为8.6克,因原判依据证人苑某、崔某1、潘某、于某、李某的证言,结合上述人樊崇明供述能够证实樊崇明多次贩卖毒品,且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收缴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正常吸食量,足以认定系贩卖毒品之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的如果从其家卧室收缴甲基苯丙胺95.81克被认定为非法持有,那么樊崇明具有自首情节,因原判认定樊崇明行为构成贩卖毒品而不是非法持有,故无法认定存在自首情节;关于你提出的樊崇明具有立功情节,因原审程序中查无实据,申诉人本次申诉中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存在立功情节;关于你提出的原判量刑严重失衡,樊崇明与判决书中其他几个被告人量刑相差太大,因原判决书中其他几个被告人与樊崇明犯罪事实、情节、罪名不尽相同导致量刑存在差异,符合法律规定,故此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