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1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续XX与杜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XX,杜XX,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续XX,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乡XXX村。被执行人杜XX,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31229XXXX.被执行人郑XX,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0********。续XX与杜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杜XX系财政供养人员,冻结了其工资收入,并扣划其的住房公积金收入24000元。被执行人杜XX主动履行了47000元,上述款项共计71000元,缴纳本次执行费900元,剩余701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续XX。待被执行人杜XX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届满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