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XX与深圳巴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深圳巴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郎,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诚,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巴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富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巴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XX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16)粤0303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对原审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意见为: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是上诉人自愿签署的。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协议上签字自愿承担涉案货款的连带责任,其是否为公司名义股东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原审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原审被告拖欠被上诉人的货款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确认涉案货款总额,并约定上诉人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对涉案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其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代表公司签字的职务行为且并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个人无需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8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