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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漆少华与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少华,王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226号申请人:漆少华,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申请人:王建祥,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漆少华与被申请王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漆少华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祥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鑫鑫花园4-1-501号(鑫鑫路91号)单元房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漆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祥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鑫鑫花园4-1-501号(鑫鑫路91号)单元房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建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