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419号原告谭某某,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代某,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