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凯与王春暖、强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王春暖,强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975号原告张凯,男,1990年8月4日生,住平度市。被告王春暖,男,1961年9月23日生,住平度市。被告强秀芹,女,1965年9月20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王春暖、被告强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栾成杰审判员 姜明进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