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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凯与王春暖、强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王春暖,强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975号原告张凯,男,1990年8月4日生,住平度市。被告王春暖,男,1961年9月23日生,住平度市。被告强秀芹,女,1965年9月20日生,住平度市。本院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王春暖、被告强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栾成杰审判员  姜明进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