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与韩希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韩希风,胜利油田海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154号原告: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70号中银大厦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2489130U。法定代表人:原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卿,女,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玲玲,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希风,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第三人:胜利油田海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48142378。法定代表人:许凤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子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希风、第三人胜利油田海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门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