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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淑芹、王洪侠与被申请人杨文杨、王微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淑芹,王洪侠,杨文杨,王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135号申请人惠淑芹,住承德市隆化县。申请人王洪侠,住住承德市隆化县。被申请人杨文杨,住承德市承德县。被申请人王微微,住承德市,×××。申请人惠淑芹、王洪侠与被申请人杨文杨、王微微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文杨所有的由王微微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5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惠淑芹、王洪侠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淑芹、王洪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文杨所有的由王微微驾驶的冀X**号小型轿车或5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