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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马玉长与马占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长,马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长,男,汉族,1941年6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马占和,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再申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马占和暂无房屋居住,要求申诉,申请人马玉长同意给被执行人马占和六个月的时间腾迁或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再申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