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华与被告杨青、陈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华,杨青,陈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309号原告何大华,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青,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桂玉,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华与被告杨青、陈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何大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文雄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文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