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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华与被告杨青、陈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华,杨青,陈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309号原告何大华,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青,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桂玉,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华与被告杨青、陈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何大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文雄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文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