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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毕某与殷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殷某1,殷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155号原告毕某,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理人祝某某,男,1951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1946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乔雨,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1,女,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张付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殷某2,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殷某1、第三人殷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6元,由原告毕某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