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瑞与陈国社、刘贵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陈国社,刘贵红,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921号原告:陈瑞,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国社,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贵红(陈国社之妻),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马刚,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凤台县公安局干部,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陈国社、刘贵红、马刚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国社、刘贵红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