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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瑞与陈国社、刘贵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陈国社,刘贵红,马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921号原告:陈瑞,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国社,男,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贵红(陈国社之妻),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马刚,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系凤台县公安局干部,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陈国社、刘贵红、马刚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国社、刘贵红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