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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3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执行孙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鄂尔多斯市联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内0602执13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孙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孙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田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