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明涛与谢发安、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李隆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7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涛,谢发安,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李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涛,女,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谢发安,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发安被执行人:李隆云,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发安、李隆云、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李隆云的工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必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