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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10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13号申请人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被申请人张志海,男,汉族,住水泉湾。申请人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志海银行存款329826.3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大同翔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座落在大同市城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面积129.37㎡)商品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海名下银行存款32982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