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027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甘02**民初2390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席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席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3日生一女,取名席某。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经常酗酒,对孩子不管不顾,毫无责任心。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三年多,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席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好,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自己要出去闯荡,而且分居期间双方有联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8月5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3日生一女,取名席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沟通较少,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更需要不断培养和巩固,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由于沟通出现问题,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一定的矛盾,但不属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因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且双方分居期间也有联系,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以夫妻感情、家庭、子女为重,相互关心体贴、信任、遇事多沟通商量,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分居原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