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欧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欧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892号原告:姚某。被告:欧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被告:苏某。原告姚某与被告欧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被告欧某涉嫌犯罪,刑事侦查阶段尚未终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