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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欧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欧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892号原告:姚某。被告:欧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被告:苏某。原告姚某与被告欧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被告欧某涉嫌犯罪,刑事侦查阶段尚未终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诉。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