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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忠秀诉谢凌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秀,谢凌金,田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289号原告刘忠秀,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被告谢凌金,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被告田宝,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秀诉被告谢凌金、田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