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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4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青坡与赵继荣、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坡,赵继荣,赵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012号之二原告王青坡(又名王清坡),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继荣,女,生于1975年3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军霞,女,生于1978年1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坡诉被告赵继荣、赵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青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赵继荣、赵军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青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坡撤回对被告赵继荣、赵军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2487.5元,财产保全费1745元,共计4232.5元,由原告王青坡承担。审 判 长  魏艳芳审 判 员  张贵云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玉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