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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新时代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与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新时代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新时代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北苑路8号。法定代表人:穆晓敏。被执行人:梧州市新佳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业园星泰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江日晶。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7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