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1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凌伟发,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星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威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123930.8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1123930.85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赵 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云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