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冯新天与李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天,李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天,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欣军,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冯新天与被执行人李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6)新2301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欣军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冯新天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1日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案款15000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冯新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冯新天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的((2016)新2301民初19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映华审判员曹斌审判员李增泉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