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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诉被执行人靳天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泽县国土资源局,靳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克永,男,系该局局长。地址:临泽县健康路123号。被执行人:靳天健,男,汉族,临泽县颐和小区3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临泽县国土资源局与靳天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靳天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87332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226元,但被执行人靳天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靳天健及其妻子许言在银行的存款896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