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杨荣玉杨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玉杨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6年6月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夜9时许,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酒后从罗山城城关租车到罗山县庙仙乡。到庙仙后,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因车费与司机张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打电话叫来杨某2等人殴打张某。罗山县公安局庙仙派出所民警杜某接警后带巡防队员李敬伟出警处理,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多次辱骂处警人员,并用拳头打击民警面部,扯掉杜某警服扣子,同时殴打巡防队员李敬伟。后经鉴定,杜某、张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其酒后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后果,现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其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夜9时许,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酒后从罗山县城城关租车到罗山县庙仙乡。到庙仙后,杨荣玉杨某某因车费与司机张某发生争吵、厮打。杨荣玉杨某某打电话叫来杨某2等亲属,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罗山县公安局庙仙派出所民警杜某接警后带巡防队员李敬伟出警到现场处理此事。在处警过程中,杨荣玉杨某某多次辱骂处警人员,在民警要将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荣玉杨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并辱骂、撕扯民警,致民警杜某面部、手臂受伤。经鉴定,杜某、张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某自书出警经过、治安队员李敬伟自书出警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民警了解杨荣玉杨某某和张某纠纷后,准备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荣玉杨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推攘和冲撞民警杜某。在场面无法控制,民警给其戴上手铐后,其用手铐击打了治安队员李敬伟头部。2、证人张某2016年6月3日证言:今天夜晚九点左右,我在新区水厂红绿灯附近遇见两个客人拦车,其中一名男子把一名穿花色半截袖的男子送上车。上车的男子上车时我就发现他喝酒了,我问他去哪,他说去庙仙街上。快到庙仙时(后来听说是方洼路口)他说:“就这,停车我下车,多少钱?”我说三十块钱。他说一分没得,说完就下车了。我赶紧下来拦住他说你坐车得给钱啊。我说完,他就挥手朝我打过来,我及时躲过去了,并打了报警电话,但他一直追我撕扯我,嘴里还说,你给我搞,搞死你。并打电话叫人说,哥,有人在打我,你们快来。这时,我一个过路伙计杨某1(大众出租车司机,车牌号豫S×××××)恰好路过,也停车前来劝架,但遭到醉酒人的辱骂,追打。此时派出所的人来了,处警民警先把我们分开,之后就去找醉酒人问情况,我听见醉酒人又骂民警说,派出所算个屌。这时,从西边又来了一群人(醉酒人打电话叫来的),其中走在前边戴眼镜的男子上来就问谁打人,他是自卫反击战回来的,立了功的,谁敢打他。醉酒人看见有撑腰的,又冲到我面前用拳头打我胸部,这群人也纷纷冲到我面前对我拳打脚踢,撕我衣服。派出所的人赶紧脱架,但一样遭到这群人撕扯,其中一民警的衣服被扯破了,费了很大劲才把我从混乱中拖出来,并护送到旁边安全的地方。处警民警又继续对醉酒人进行劝说,但遭到这群人的辱骂围攻。过了大概十来分钟,从罗山来了一车人,也是警察,他们下来后,对这群人进行劝说,但是同样遭到围攻、辱骂。民警警告他们说,再这样,把你们带走,上派出所去。但醉酒人还是不听劝,一直辱骂撕扯处警民警。这时,警察开始强行带人,其中醉酒的男子立即躺在地上,不肯上车,并胡踢乱骂,后被民警抬上警车。当时场面太混乱,他们上来就对我拳打脚踢,撕我衣服,挠我脸,具体谁打我哪我也说不清。那名醉酒人将其中一名处警民警的衣服领子拽着,朝其头部打了几拳。我脸上被挠流血了,胸部挠了好几道口子,上衣被撕烂了。这名醉酒人的年龄五十岁,国字脸,中等身材,上身花色半截袖,其他不清楚,听他家人叫他杨荣玉杨某某。那群被叫来的人来了之后对杨某1进行追打,杨某1被撵走了。没有其他人在场。3、证人杨某12016年6月3日证言:事发当时我到庙仙送人,返回时,正好路过那,发现一名醉酒男子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谩骂。我一看,司机是老熟人张某。我就停车问咋回事,张某说,他不给钱,并把其中原委给我说了。我对这名乘客说,我们到庙仙送人都是30块钱。但这名乘客不听说,一直在骂张某,我就不给钱,搞火了我叫人来打你,把你打死。并开始打电话说,你们快过来,我被人打了。我问张某报警没,张某说报警了。乘客这时从车上下来,不停辱骂张某,并动手打张某,张某一直躲闪。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了解情况后,民警就开始调解,但这名乘客不听劝,并说,派出所算个屌,又开始辱骂民警。后来,从西边来了几个人,带头的是个戴眼镜的男子,他上来问是谁打的。民警说没人打他。但这几个人包括乘客不听劝说,并对张某围攻殴打,用手扯衣服,用脚踢,场面非常混乱。民警赶紧劝阻,但这名乘客抓住一名高个子民警的衣服领子,用拳头对这名民警的头部进行殴打。此时,我也不停的劝架,这群人不但不停,反而对我进行追打,认为我也打这名乘客了。其中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和一名年龄较大的老头手里掂块砖头朝我追来,我见情况不对,赶紧跑上车,开车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场面太混乱,他们来了没说几句话就对张某拳打脚踢、撕衣服、挠脸,具体谁打哪我也说不清。其中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和一名年龄较大的老头手里掂块砖头朝我追来,而那名乘客抓住一名正在脱架的高个子民警的衣服领子,用拳头对民警头部进行殴打。4、证人杨某22016年6月4日证言:昨天夜里八点多的时候,我在家里准备洗了睡觉,这时候接了不知道是老大还是老二的手机,说有人在养马河坝埂打杨荣玉杨某某,然后我就骑电瓶车过去了。去了之后庙仙派出所的人也在场,老二杨荣玉杨某某酒喝多了,路都走不稳,一直在跟派出所的人闹,后来公安局的人就把我们带到庙仙派出所,一直留到了现在。我赶过之后,没发生啥事,后来警察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来了。我到场后,没见过出租车司机的面。我记不清了我做了啥事,我只记得我说了不好听的话,咋说的我忘了,我没做啥事。派出所民警的警服上衣的扣子被扯掉了三个,脸部被人打伤,这事我没搞,我去时,事情已经发生了。5、证人余某2016年6月4日证言:今天夜晚九点左右,我在家看电视,老伴杨荣田已经睡觉了。这时,老伴电话响了,我听见是我老二杨荣玉杨某某,他说好几个人截住他,在打他。我赶紧和我老伴出门,到杨荣玉杨某某所说的方洼路口。到了之后,发现我老三杨某2已经在那了,还有派出所的人也在那。老三杨某2和老二杨荣玉杨某某正在追赶一个男的(后来知道是出租车司机,穿格子汗衫,年龄40左右),这个男的汗衫也被撕破了,脸也流血了,我就赶紧上前对出租车司机说,他俩脾气拐,你快走,并把他推到一边去。谁知道,我老二杨荣玉杨某某和老三杨某2又去追打另外一个人(后来听说是另外一个过路司机,来脱架的),我老伴也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追这个人,结果这个人被撵跑了,开车走了。老二杨荣玉杨某某和老三杨某2又转过来骂派出所的人,说派出所算个么屌,这个事咋解决的。我怕一会儿搞严重了,赶紧在中间把我老二、老三跟派出所的人分开。分开后,杨某2和杨荣玉杨某某还在不依不饶骂派出所的人。后来,我听派出所的人说,走,去派出所。但杨某2和杨荣玉杨某某不听派出所人的话,继续骂人,派出所的人就拿出手铐把杨荣玉杨某某拷上了。我一看杨荣玉杨某某被拷上了,就一把抓住派出所的人(30多岁,中等个,穿警服)的衣服,结果把派出所那个人的衣服扣子也拽掉两个。这个派出所的人对我说,你看你把我扣子都拽掉了。我伸出手说,你的扣子在这。那个派出所的人说,你咋不讲理,你们这一家人,还讲理不。我当时在气头上,又伸手指这个派出所人的鼻子(手指头压住对方鼻梁),结果手指头一下戳到这个人脸上了。在去派出所的路上,杨荣玉杨某某还一直在骂派出所的人。我们这边弟兄几个身上没有伤。但是一直被我们兄弟撕巴的那个出租车司机脸被挠破皮了,胸脯子挠的印,这些伤肯定是杨荣玉杨某某的和杨某2搞的。派出所那个高个子的人,有50岁左右,他的后脑勺被杨荣玉杨某某用手拷砸了一下,起了个包。我和派出所那个人(被拽掉扣子的那个人)撕巴时候,那个高个子人在杨荣玉杨某某旁边站着,谁知道杨荣玉杨某某趁人家不注意,在背后用手拷往派出所那个高个子人的后脑勺砸了一下。6、证人王某2016年6月4日证言:昨天夜晚,大概有九点半的样子,我从罗山往庙仙回。路过庙仙粮管所西方寨路口时,看到停着一辆警车,警灯闪着,一群人在那吵闹。我一看是庙仙陶乡组的杨荣玉杨某某、杨某2兄弟几个人还有派出所的杜警官等人。我就下车问咋回事,听说是因为坐车不付钱,我就劝杨荣玉杨某某别闹事,该给钱给钱。但是杨氏兄弟不听劝。还在对民警吵骂。其中,杜警官的警服扣子掉了几个。应该是我来之前被扯掉的。因为我对杨氏兄弟以及杜警官比较熟,所以只劝了几句发现杨氏兄弟不听后便走了。杨氏兄弟及他家嫂子把杜警官围着,不断吵骂,并时不时的有推扯杜警官的动作。我还劝了的。当时现场可能还有其他人,因为天比较晚了,我也没太在意。7、证人吴某2016年6月4日证言:昨天夜里九点多的时候,我开车从罗山回来,途径庙仙方寨路口时,发现杨荣玉杨某某及其哥哥、弟弟、及嫂子正在打一司机(罗山出租车),派出所民警杜某的脸被抓伤、打肿,衣服也被撕破。派出所治安队员李敬伟的头也被杨荣玉杨某某打伤,双手捂住头蹲在那里,杨家三兄弟还一直骂骂咧咧的。直到罗山的巡特警来强行将杨荣玉杨某某带走时,事情才算平息。李敬伟是杨荣玉杨某某打的,当时他用拷着的双手举起来砸的。8、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2016年6月4日供述:昨天我一个朋友带我到罗山县子路喝的酒,约晚上八点钟,我从罗山县城坐出租车回庙仙养马河,在上车前我们也没有讲车费的事,下车时,司机要30块钱,我只愿出25元,两人因5块钱事吵起来了,后来那个司机朝我额头打了一拳。我随后报警了,并给我大哥杨荣田打了个电话说有人打我,我叫他过来。过了一会儿庙仙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民警到现场后先是了解情况后劝我们,我酒喝多了听不进劝,我又同出警的民警搞。民警先是在现场劝我们,我不听,后民警叫我到派出所。我说我不去。民警在拉我到派出所的过程中,我与民警对着干,我将一个民警的警服上衣扣子撕掉了,后来又来了一群民警强行将我带到了庙仙派出所。我哥以及我三弟杨某2都到了现场。我知道出警到现场的是庙仙派出所民警,他们穿有警服,开有警车,警灯还在闪。出警民警没有对我们进行殴打。我们在现场持续约有半个小时。我们拉扯的那个民警约有三十多岁,他穿有警服。我当时喝多了,冲动了才不配合民警。我拉扯的民警约有三十多岁,穿有警服。其2016年6月4日第二次供述:我与司机厮打过程中,司机打了我一拳,我打了“110”,还给我大哥杨荣田打了电话。我因为喝多了酒不愿意上车和警察厮巴了。我不记得怎么和警察厮巴的。9、(罗)公(活体)鉴(法医)字(2016)265、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明被害人杜某、张某外伤均属轻微级。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11、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在卷。12、罗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2016年6月3日晚21时许,罗山县公安局庙仙派出所处理杨荣玉杨某某殴打出租车司机张建文一案中,将杨荣玉杨某某传唤至庙仙派出所。13、罗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在卷。14、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户籍信息查询单在卷。15、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无前科证明在卷。16、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调解协议、收条在卷。17、被害人杜某出具谅解书在卷。经本院委托调查,罗山县司法局出具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在卷,并经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荣玉杨某某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杨荣玉杨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书,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荣玉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平代审 判员 甘冉人民陪审员 唐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