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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雷唤生与靳程、蒋金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唤生,靳程,蒋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186号原告:雷唤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靳程,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蒋金花,女,现年约43岁,汉族。系被告靳程妻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雷唤生诉被告靳程、蒋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雷唤生于2016年10月8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唤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原告雷唤生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813元,退还其406.5元。代理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占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