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圣帅与陈吉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帅,陈吉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108号原告:林圣帅。被告:陈吉表。原告林圣帅为与被告陈吉表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垫款本息合计57786.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圣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吉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被告陈吉表和原告林圣帅与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曹支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曹支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85‰,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原告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代被告偿还其欠该银行借款本息等合计57786.41元。被告欠原告上述代垫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陈吉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林圣帅偿还代垫款5778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陈吉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陈肖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