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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恢执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上海舸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舸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恢执字第00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舸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伟红,经理。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村田真弓,董事长。关于上海舸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宝二(商)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4)泰执字第2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二(商)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并未在和解协议书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对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支行营业部及南京银行泰兴支行所有开户账户进行冻结(期限一年),因余额不足,共冻结在案1055.31元;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M×××××、苏M×××××、苏M×××××车辆进行查封(期限两年),因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进行扣押;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对被执行人土地证号为泰国用(2009)第3313631号、泰国用(2007)第3310**号的两处土地进行查封(期限三年),对被执行人权属证明号24840厂房进行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4月21日,本院向泰兴市工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不得对被执行人方圆消防器材(泰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公司注销进行登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村田真弓(护照号TH4325253)进行边境控制管理,限制其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除被执行人名下已裁定拍卖的房产及机械设备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宝二(商)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梅 辉代理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