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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利红与李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红,李和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603号之一原告:姚利红,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和雷,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姚利红诉被告李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贺 松 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春 风人民陪审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 婉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