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洪竞敏与黄振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成,洪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竞敏,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黄振成因与被上诉人洪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振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振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郑文雅审 判 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巫粤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